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汽车维修新三包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汽车维修新三包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答:新三包规定将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特殊零部件的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货条款;对家用皮卡实行三包,保护皮卡消费者权益,促进皮卡行业快速发展;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主要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车辆退换条款,加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力度。
新三包规定还补充规定,自三包生效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卖方应免费更换或退货。
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新三包”)规定了以下几种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货:1、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
2、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
3、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两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第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
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修理者履行三包责任时能够核实购车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及时免费补办等。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包修超过5日的,消费者有权获得备车或交通补偿。
根据规定,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这份规定还明确,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维修两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汽车维修新三包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汽车维修新三包法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23xqt.com/post/322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