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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属于违法驾驶,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已经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刑事这块重判已经毫无悬念,刑期至少在无期、死缓和***之间。
我所关心的是在民事赔偿这方面,醉驾是违法驾驶,所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是一律不于赔付的,肇事车主能否有能力给予死者和伤者于最大的赔偿,取得受害方的谅解备忘,将是肇事司机所负刑责的关键。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警钟长鸣,莫把别人的生命财产当儿戏。
此次交通事故非常恶劣,就算司机不承认是恶意行为,也不可不排除恶意发泄情绪的举动,法律层面真的应该参考行为人其所犯之错是否是主观举动,这也关系到社会影响。
从事情的起因 经过 结果,判肇事司机10年以上不为过,但我支持现场就打死!!!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最高一个人的违法次数竟然有69条,这是怎么样的一个记录?说明这个人骑电动车出门基本都是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如同在刀尖上跳舞,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都是严重的威胁,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我觉得曝光是对的,不止要曝光,还要严惩。有违法记录不处理,多次记录不处理,屡教不改的,应该记录在案,罚款甚至拘留处罚,同时纳入个人违法和诚信档案。
南宁的电动车太多了,据说保有量200万辆,因此电动车管理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不止需要交警部门的大力监管,同时还需要各位车主严格遵守《道理交通安全法》,为自己的安全着想,为他人的安全着想。
南宁的很多电动车车主贪图方便快速,经常走机动车车道,而且还和机动车抢道,发生很多车辆碰撞事故,严重的还受到人身伤害甚至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按规定线路行驶,交通安全,***有责!
22日中午,在325国道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路段发生一起大货车与面包车碰撞事故,共导致8人死亡1人受伤。
死者中4人为8岁及以下儿童,最小的一名死者只有两个半月,伤者则是一名14岁女孩。又是一起交通事故,两个无辜的生命,就这么没了,真是令人惋惜。伤者还不知道怎么样,真是令人痛恨的***。涉嫌酒驾被控制,对他怎么处理?也挽回不了人的生命。交通事故,就是马路上的杀手,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
我们为什么不能阻止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呢?我感觉交通事故,在预防上好像有个误区,总感觉到哪里有点不对的地方,我们交管部门在管理上和宣传上都没有问题,有些交通事故确实是因为,有人违章行驶造成的。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谁违章处理谁这也是常理。
我们只处理了人,是不是忽略了车呢?车的安全防护装置是不是应该有改进?如果车上装有一种减震缓冲防撞的保险杠,在发生不可避免的交通事故时,这个保险杠要是起作用,肯定能减少或避免,人员的伤亡和经济损失。谢谢阅读评论,我是汽车与安全,生命安全守望者。
据南宁交警官博21日消息,8月21日21时许,南宁东葛葛村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伤者已送往医院救治,肇事司机涉嫌酒驾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经初步调查,肇事司机赵某(男,36岁,南宁市人)驾驶一辆桂A号牌小轿车行至事发路口时,连续与多辆电动自行车及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坏。接到报警后,交警支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勘查处置,将赵某控制。经现场检测,赵某涉嫌酒后驾驶。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事故现场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22日1时40分,南宁交警再发通报称,经进一步调查核实,8月21日21时许发生在东葛葛村路口的交通事故中,共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目前伤员伤情稳定,该起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
酒驾在中国是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是不对自己负责,而且是对大众安全的不负责任,为了图一直爽快,置自己与他人安危不顾,这种人自私自利,害得他人家破人亡,支持重判。我国从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对于酒驾,道路交通法及实施细则一直作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是,醉驾入刑,则是根据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立案追究。最后说一句老生常谈的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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